審判長當庭宣讀瞭該案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書顯示,該案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一審認定莫煥晶放火、盜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杭州保姆縱火案發生後,公安消防救援與案件嚴重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一直是此案焦點之一。對此,浙江省高院回應,一個危害社會的行為如果必然導致危害結果的產生,隻有當外力的介入加重或者促進這種結果的產生,才能認為是刑法上的多因一果。在案證據表明,本案不存在這種情況,莫煥晶的放火行為是導致本案後果發生的唯一原因。

2017年6月22日清晨,杭州“藍色錢江公寓”2幢1單元1802室發生火災,該戶女主逢甲夜市住宿|逢甲夜市住宿推薦人朱小貞及其三個孩子遇難,保姆莫煥晶逃生,男主人林生斌當時不在傢。當天,警方調查明確火災為放火案,莫煥晶有重大作案嫌疑。兩個月後,杭州市檢察院以放火罪、盜竊罪,對莫煥晶提起公訴。



昨天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該院第二法庭公開宣判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上訴)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莫煥晶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關於莫煥晶主觀上對該案後果的發生是否系過失,浙江省高院表示,莫煥晶在4時55分許故意放火,朱小貞在5時04分35秒許報警,而莫煥晶在5時10分51秒許才報警,比朱小貞報警時間遲瞭6分鐘。莫煥晶故意用打火機點書後,唯恐沒有起火,又去尋找其它引火物,蓄意形成火災的意圖明顯。故意放火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系常識,其對本案造成的嚴重後果並非沒有預見,而是明知會逢甲商旅標準雙人房|逢甲商旅標準雙人房推薦造成嚴重後果仍聽之任之,故莫煥晶對本案造成的嚴重後果主觀上並非過失,而是持放任態度,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提出莫煥晶主觀上對本案嚴重後果系過失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中止放火之說不成立

根據消防部門認定,現場起火點位於客廳南部中間偏西位置,該處即被燒毀的靠陽臺一側沙發、靠主臥一側窗簾的位置,在案證據可以認定該處沙發、窗簾系最早起火的屋內物品。而按照莫煥晶關於先用打火機點書本,以為書未被點著,再尋找報紙點火的過程中發現窗簾起火的辯解,反映出其具有放火的堅定意志,也沒有中止放火的意圖與行為,更沒有有效防止火災的發生,其行為不符合刑法關於犯罪中止的規定。

故辯護人提出莫煥晶隻實施點火行為、沒有放火故意,引燃窗簾系意外起火、應定失火罪,放火存在逢甲夜市飯店|逢甲夜市飯店推薦中止行為的意見,顯然與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莫煥晶二審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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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縱火案二審維持死刑判決

2018年2月9日,杭州中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以放火罪判處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後莫煥晶提出上訴。

綜觀本案火災的撲救過程,消防人員履行瞭法定職責,救援符合規程,不存在失職、失誤、拖延的情況。火災救援時間延長,是由於水壓不足、水泵接合器閥門銹死等客觀原因造成。從對四名被害人死亡時間的分析看,四名被害人的死亡是莫煥晶故意放火行為直接造成的結果。以當時的情形,消防救援已經無法阻斷這個死亡結果的發生。

法院認為,莫煥晶雖然在火災發生後撥打119報警,但其隻是向公安機關反映現場發生火災的事實,並非主動承認自己放火犯罪事實。且莫煥晶在他人詢問起火情況時,並未向他人告知系自己放火,在被公安民警帶至派出所接受詢問時,亦未交代放火行為,故其雖於案發後在現場樓下等候,但並無投案的主觀意願,不屬於在現場等候投案。但鑒於莫煥晶能在訊問中交代本人放火犯罪事實,可以認定其對所犯放火罪具有坦白情節。

被告施救未有效避免嚴重後果

手機電子物證檢驗報告證明,莫煥晶使用的手機在案發前一日中午、午後及案發當日凌晨2時11分至4時18分,多次搜索有關打火機燃燒、爆炸,傢中窗簾或電線起火以及火災原因、台中逢甲飯店|台中逢甲飯店推薦火災圖片、火燃燒速度、火災刑事責任等關鍵詞信息。前述手機搜索記錄,足以證明莫煥晶有放火預謀。

放火後,莫煥晶在被害人朱小貞的要求下曾撥打過119報警、拿過榔頭、向到場保安求救、由保安帶至一樓後在業主電梯口欲和消防員一起上樓並提供房卡給消防員用於通行、聯系被害人親屬告知傢中起火情況以及向部分被害人親屬、鄰居告知屋內有人員被困情況,可以認定莫煥晶在起火後有一定的施救行為,但沒有有效避免嚴重後果的發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莫煥晶選擇於凌晨時分在高層住宅內放火,造成四人死亡和巨額財產損失,對所犯放火罪行雖有酌定從輕情節,但犯罪動機卑劣、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造成的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尚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莫煥晶及其辯護人要求從輕處罰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納。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成立,予以采納。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消防朝馬轉運站住宿|朝馬轉運站住宿推薦救援不存在失職

莫煥晶在二審宣判現場供圖/浙江省高院昨天下午,杭州保姆縱火案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迎來二審宣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原判。同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就莫煥晶是否存在主觀故意、消防救援是否存在失職、物業管理是否有不足等熱點問題作出回應,稱該案不存在“多因一果”,莫煥晶的放火行為是導致後果發生的唯一原因。

在案證據證明,內攻消防員進入著火現場後,系同步開展滅火和人員搜救工作。綜合本案的火場環境和房屋結構,內攻消防員不存在先救人、再滅火的客觀條件。

在被困人員被搜救發現前,相關消防員、物業工作人員對被害人親屬、現場群眾關於有無搜救到被困人員的詢問作出否定性回答,與四名被害人直至火災撲救末期才被搜救發現的事實並不矛盾。四名被害人直到火災撲救尾段才被發現,與四名被害人被困位置離入戶門較遠及現場火勢大有直接關聯。

浙江省高院認為,莫煥晶在案發當晚賭博輸光錢款後,自身經濟狀況已陷入無法自救的困境,結合其通過放火再救火以博得感激再次借款的供述,足以證明莫煥晶有故意放火的犯罪意圖。

物業管理問題不足減輕被告罪責

浙江省高院介紹,消防調查報告、物業消控記錄、案發小區部分消防設施維保狀態照片及物業工作人員、消防員的證言等證據證明,案發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存在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設施運行不正常等問題。

但根據本案四名被害人起火後不久即因吸入濃煙陷入昏迷導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情況的分析,水壓不足等物業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四名被害人死亡之間不存在實質上的關聯。

“物業管理存在的問題導致水壓不足,水槍不能有效出水,客觀上延長瞭滅火時間,對火災所造成財產損失的擴大有一定的關聯。但物業管理的不足,是莫煥晶放火前已經存在的狀態,而非莫煥晶實施放火行為後的外力介入因素,與本案危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多因一果,不能成為減輕莫煥晶放火罪責的法定理由,故莫煥晶及其辯護人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文/本報記者孔令晗

同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發佈文章,就該案上訴理由、檢辯意見等,發表評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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